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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自考专业

长沙理工大学自考是湖南省高校中开展自考助学招生(专科、本科)优秀的学校之一,开设专业:交通土建、土木工程、工程造价、会计、工商管理、动画设计、经济法、视觉传达,是湖南自考考生理想的选择...【详细】

湖南省企业公司法自考串讲笔记资料(3)

发表时间:2012-09-13 09:55 查看:长沙理工大学自考网上报名
 
37.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38.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39.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的代表。
40.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应首先认缴注册资本的35%以上。
41.在我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2.对土地使用权的估价,依法由土地资源评估机构进行,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20%。
43.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的股款缴清后,公司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应在30日内由全体发起人召集公司创立大会。
44.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由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
4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46.依据股份所享有的权利的不同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47.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得符合下列条件: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48公司除了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外,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49.任何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份达到普通股总股本的50%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作出报告并公告。
50我国法律规定,召集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名股东。
51.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资本、解散公司等事项作出决议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52.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公司违反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1)无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犯有贪 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中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因经营 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析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公务员。
53.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54.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1条即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
55.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低于30日,多于60日。
56.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只能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发行债券的公司则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57.《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等。
58.公司的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59.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60.依照我国《公司法》之规定,除特别清算的情况外,公司自行解散的应当自决定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跑龙套会确定其人选。
61.合并的程序中通知并公司通知债权人,按我国《公司法》之规定,在参加合并的各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日的10天内,各公司均应通知其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6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按规定只能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和转增公司资本,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及摊销公司设立费用、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费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费用。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63.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所持目标公司的股份如达到75%以上时,则目标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收购公司持有目标公司所有股份达90%以上的,其他股份持有人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出售股票。
64.重整机关由人民法院选任或依法组织其他机构在法院指挥和监督下管理公司并负责重整事务。这些机关包括重整人、重整监督人和关系人会议。
65.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
66.董事长有下列职权:1)主持股东会(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67.我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10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的股份公司为3000万人民币,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应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68.1997年3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在境内可以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69.上市公司决议内容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就债券的期限而言,法律规定最短为3年,最长为5年)。
70.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满足的条件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71.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持有人可随时依据约定的条件实现转换股份。
72.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企业债券管理条件》还明确限制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救灾款等资金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
73、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体制,在我国设立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经济组织,统一实行33%的所得税。
74、合伙企业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之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
7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审批机构的审核应当在三个月内决定。
7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审批应当在45天呢一决定是否批准。
77、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3到13人,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78、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由全体认股人参加,发起人应在开会日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通知认股人,无法通知的,在会议召开日10日前公开通知。
79、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日起3年内不允许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期内不得转让。
80、股份有限公司召集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以前就有关事项作出公告。
81、企业设立原则大致有:自由设立原则、特许设立原则、准则设立原则、行政许可设立原则等四种
82企业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工商管理局
83、退伙一般分为任意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三种。
84、适用于纯粹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承包经营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以下: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成分;微利企业上交利润定额包干和亏损企业减亏包干四种。
8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经营下述行业就应当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性行业、土地开发和房地产业、自然资源勘查行业和获准进入限制性行业的项目。
86、董事会在讨论合资企业章程修改,企业中止,解散,增减注册资本,企业合并与分立等事项时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87、从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角度看,公司有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88、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适当的组织机构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89、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出资方式:现金存入为设立公司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 抵作股款的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20%
90、股票的印样式要符合法律要求,其正面应当记载法定的内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和股票种类,票面金额以及代表股份额,股票的编号。股票须与公司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91股利分配的形式:现金股利、财产股利、股票股利和建业股息。
92、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重要事物可单独行使否决权如: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3)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 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6)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举借债务的7)聘任合伙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简答题1.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要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和必要的生产经济条件。(五)有相对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从业人员。
2、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3 与公司类企业和独资企业之设立条件相比较,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确有不同之处,这主要体现在:1).合伙企业得有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独资企业则仅 有一个自然人投资。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均为对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者,公司的股东则对公司仅以投资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者,其法律含义有两方面:第一, 《合伙企业法》不允许任何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人,因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存在的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依我国《合伙企 业法》之规定是不能成立的。第二,《合伙企业法》实际上排除了任何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成为合伙人的可能。在世界上,关于法人能否成为普通合伙人,立法例上有 两种情况:一是允许,如美国;二是不允许,如我国台湾地区2).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协议,而公司则是公司的章程。3).合伙人因要对合伙企业之 责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而在合伙企业法中并无必要要求注册资本。4)由于合伙企业之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法律禁止在合伙企业的名称 中出现“有限”、“有限责任”、“股份”等字样,以免对正常的商业交易秩序带来混乱。
4.法定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法定事由而当然退伙的情 况。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 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协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5.私营企业的法律特征(一)私人直接投资且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二)存在雇佣劳动关系(三)私营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6. 外资企业的特征: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的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的利润全归外国投资者,风险和亏损也由外国投资者独立承担。2).外资企业是外国 投资者依照中国的法律中国境内设立的。3).外资企业在顺国应是一个经济实体或是法律主体,其在中国的经营活动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自主经营。
7.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1)中外合作企业的投资者有中方,也有外方;可能是两方,也可能是多方。2)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3)中外合作企 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4)投资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且在期满时将投资利益无偿留归中方。5)企业的管理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 合管理委员会制。
8.从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角度分,公司有五种形态:1)无限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3)两合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5)股份两合公司
9.公司法的特征:第一,公司法是一种商业组织法。第二,公司法是一种商业行为法。第三,公司法的主体内容由成文法构成。第四,公司法的规范主要是强制性规范。
10.有限责任公司特征: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通常有上限和下限(2—50人)。2)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不能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公司资本。4)股东出资转让有一定的限制。5)法定资本额的限制。
1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的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适当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第一,以协议方式进行。第二,股权的转让不改变公司的独立人格。第三,公司股权的转让涉及交易以外的其他利 益主体包括公司本身的利益。第四,股东权转让完成后应当由公司依据强制法的要求办理更登记手续,作为向社会的公示。
13.股票的印制样式要符合法律的标准化要求,其正面应当记载法定的内容:(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额、股票的编号。
14. 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是指非定期的、必要时才举行的股东会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1)董事人事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股本总额1/时;(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 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1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具有以下特征:1)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2)董事会是公司法定的常设机关。3)董事会是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4)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5)由于董事会决策公司事务得由全体董事按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设定。
16. 监事会的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此外,上市公司的监事会 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17.股利分配的形式:1)现金股利。2)财产股利。3)股票股利。4)建业股息。
18.公益金的法律特征是:1)它在公司法上有明确的强制性要求,公司不得因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而违反之。2)公益金应在当年税后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为公司税后利润的5%至10%。3)公益金只能用于职工集体福利项目的开支。
19. 资本公积金黄色的来源通常有:(1)超过股票票面金额肆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2)资产评估时,从资产估价的增值中扣除估价减值的溢价额;(3)处分资产 的溢价收入;(4)因合并其他企业,继受之财产减去被合并企业的债务,并减除向该企业股东给付额的余额;(5)受领赠予所得。
20.股利分配的原则包括:1)纳税优先原则。2)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与公益金优先的原则。3)公司亏损时不分配股利的原则。4)实现同股同利的原则。
21.公司收购的形式:从公司收购的交易途径来看,公司收购有公开收购与协议收购两大类;从收购的类容来看,有股份的收购(包括整体收购、参股收购)、经营性资产的收购及营业性权益的收购。
22. 公司收购与公司合并三个重要的区别是:(1)公司收购参于收购广阔来讲,一般只取得目标公司的达到支配程度的股份,或者虽然取得目标公司的部分经营性资产 及营业权益的所有权,而不能必然导致目标公司的解散,除非在收购的同时将目标公司予以吸收合并;(2)一般情况下,公司收购的法律关系发生在收购方与目标 公司的股东之间,除非目标公司的股东会、股东等公司所有者通过决议或章程之规定授权董事会出售公司整体、经营性资产及营业权益;(3)由于收购不改变目标 公司的实体法律地位,或者收购了某些经营性资产及营业权益,收购方并不直接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除非在收购的同时将目标公司予以吸收合并,或是者在收购经 营性资产及营业权益的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并得到目标公司债权人之同意。
23.公司重整制度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重整制度一般只适用于公 司企业,特别是股份公司,对于普通的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自然人、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则不适用,许多国家还限制对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但美国的适用范围相 对较宽。第二,公司的股东与债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共同参与公司的重整。第三,限制别除权和国家税金的优先受偿权。第四,突出强调重整人的法律地位、权限及 责任。第五,重整程序的开始,不以债务人公司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为前提,而以利害关系人申请后法院的批准行为为有效条件,法院在收到申请后派人员进 行调查,以决定是否进行重整。第六,重整的主要目的不在于恢复债务人公司的偿债能力,而在于继续公司的经营事业,防止企业解体给社会经济生活造成混乱、损 失及大批企业雇员失业的现象。
24.我国《公司法》将具体的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赋予公司章程进行规定,法律只规定了某些必要的、基本的议事程 序。譬如,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规定:(1)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2)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3)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5. 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构成:1).权力机关:一般为股东会。2).决策机关:一般为董事会。3).监督机关:一般为监事会。4).执行机关:即经理。
26、企业的特征:1)从企业存在的社会性质和功能的角度来看,企业是专门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2)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目的来看,企业以营利为其活动宗旨3)从企业存在的法律条件来看,企业必须依法成立和运行并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
27、公司的特征:1)以营利为目的2)具备法人资格3)依法定程序成立4)符合法定要求的股东投资5)以章程为存在和活动的前提。
四、案例题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由入伙之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
3、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4、: 试述公司债券发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 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 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5、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我国《合伙企业法》第8条规定;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的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 对第三人就合伙企业财产主张权利的限制:合伙个人对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负有债务的或向其举债的,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合伙企业财产中的份额向第三人社 顶抵押或质押,未告之其他合伙人而为的,其行为属于无效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将其除名,依退伙处理,因此给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被要求负赔偿责任

五.论述题
1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原则:1)股东权力原则,。为股东利益而开设的,具体原则可分为①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原则②股东的平等对 待原则③股东权利救济原则2)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权力制衡原则。因为公司组织机构中的各方利益主体均为理性的“经济人”,其行为是成本收益衡量后追求自身利 益大化的结果。如果收益与付出不成正比,即使约束再强,不能保证其有动力勤勉地追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因为股东之间、股东与董事、经理之间利益并非完全一 致,为了避免公司的各种利益主体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时损害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就必须对起进行约束以达到权力的平衡。3)信息披露与透明度原则4)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原则5)此外,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还应当贯彻分权制衡原则、效率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等。
2.试述公司债券发行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 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对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规制(P362):1、法律许可的母子公司关系产生的方式 ①收购②设立③订约2、母子公司对外(含子公司)投资金额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 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以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 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外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3、母子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持股的原则。在国外原则上对子公司蚩尤母公司的股份 是有限制性规定的,这种限制的力度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体现了不同国家立法者不同的公司管治政策。4、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时的告知义务。现在各国公 司法一般规定母公司取得一股份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时,必须向该股份公司及时告知,并要在指定报纸上公告。我国《公司法》随未规定,但在《股票发 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任何法人直接或这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5%,应当在3日内向该公司、证监会、交易所书面报告并公告,同 时以后持股变化每次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时,仍依规定同志并公告。5、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①母公司对子公司实施管理②母子公司间的 会计核算③关于子公司利益的特别保护6、公司并购、企业支配合同与反垄断。母公司通过合并和收购方式及与其他企业签订企业支配合同发展以母公司为核心的企 业集团,在客观上一般会对商业竞争形成程度不同的抑制。国外发达国家普遍制定反垄断的法律来限制过度的合并与收购行为以及以妨碍竞争为目标的企业支配合 同。7、反避税8、母子公司对第三人的财产责任。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母公司直接占有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对第三人的债务时,或破产解散,母公司在 子公司的全部资产或股份应当用来为母公司偿债,这并不影响子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二、子公司以其直接占有的财产不足清偿对第三人债务时,或破产或解散,母 公司一般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只要其投资真实到位并未有撤资事实发生,就不发生连带清偿责任。
4、资本存在原则:是传统的大陆法系公司法所倡 导的事关公司资本管理的三项基本制度的概括性说法,它所体现的价值是国家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设定一种安全的界限,以股份公司的资本满足法定,真实,稳定 的条件,以便保护债权热和鼓动利益,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1)资本确定原则,即要求公司成立时,公司的资本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且要求高 于或等于法定最低资本额,全体股东一次性足额募足全部资本,公司才可以成立。2)资本维持原则,纸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公司资本额应当与公司资产应当保持一定 的平衡关系3)资本不便原则,强调资本的公示性、确定性和稳定性,资本不可以随意减少,除非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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